您好,欢迎访问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www.cnfazhi.net
公证制度法律价值之再认识
中国法治2017-03-05 11:02:11
收藏 评论 分享

目前,民法典编纂已经引起国家上上下下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但是与民事权利的各种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公证制度,不论研究还是立法,似乎处于相对冷冻的状态。这实在不能满足公民权利保护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证和民事权利制度的密切联系点就是:不但是享有权利还是行使权利,都需要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要获得法律承认和保护,则权利的产生和变化,都需要法律上的证据证明;在全部的证据系列中,公证的证明力处于顶端的位置。法律生活中能够为民事权利的产生、转让、变更、消灭提供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据。但是问题在于,在民事主体需要行使权利而要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时候,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而举证和质证的关键是,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或者责任有内在关联。事实上,这些要求很高,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自己都很难做到。例如,如果买卖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登记机关实际上要审查当事人提交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就房屋是否存在、所有权是否存在这些问题,登记机关查阅一下现有的登记资料就足够了。可是,有些资料登记机关自己无法查阅,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资料可信度不高。比如,除了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所有权人?其他的所有权人对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态度怎样?这样的问题,出卖人自己很难说清,登记机关也很难决断。但是如果借助于公证,这些问题都很容易解决。因为公证机构有权利也有能力就这些法律事务做出清晰的证明,以支持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正确登记,保障交易安全。至于诉讼中的公证,地位和作用就更加重要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都把公证证明作为不受质疑的证据类型。换句话说,只要有公证,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会认可。从国际民商法实践经验看,公证在不动产、继承、涉外民事关系证明方面发挥的作用,可以说完全无法替代。

也就是因为这样,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在法律事实这个环节明确引入公证,建立公证直接证明民事权利发生以及消灭的法律制度。公证因此在法学上被称为“准司法行为”。这一点也是我国法学界、司法行政部门和立法者需要认识到的,因为我国过去普遍的法律观念并不这样看待公证,很多人把公证行业理解为一种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业。立法受这样的认识限制,始终不能在民法典中承认公证的独特作用。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公证条款,可是我国民法中从来没有公证条款。

从未来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情况看,在公证制度建设上,法律界以及立法者重新认识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能够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立法保障,另一方面推进体制改革,搞好机制创新,我国公证业将获得新的发展,为公民权利保护和市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上一篇:未成年人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下一篇:全国多地中小学教室画面被直播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全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7
国内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