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小袁与未婚妻小李是一对“85后”,他们想将两人共用的淘宝账号公证为共同财产,作为两人感情的纪念品。结果,其申请遭到南京公证处拒绝,理由是“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尚属空白,公证处也没有办过此类虚拟财产公证的先例,相关的公证内容只能在两人之间生效,同时,也没有办法判断小袁和小李想要公证的账号所有权”。
当下,互联网已经与生活密不可分,虚拟性财产也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实语境下应运而生,例如个人的QQ号、电子邮箱、微信公共号、淘宝账号等互联网工具普遍具有财产性价值,有些人甚至依赖专属性的互联网工具谋生,很难否认这些虚拟性财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结合该法律条款,互联网催生的虚拟财产应该属于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个人财产属性应该被认可。
相比较而言,虚拟财产具有价值难以货币化衡量、价值的单向性强、价值的稳定性差等缺点,无法与传统财产的物理属性等量齐观,这也是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虚拟财产敬而远之的重要因素,再加上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虚拟财产明确具体的定性,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不敢轻易认定虚拟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具体到公证机关,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的非兜底条款中,的确找不到涉及虚拟财产的内容,公证机关对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只能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的兜底条款自由裁量,公证机关基于避免出错、减少风险的心理,一般倾向于选择拒绝公证。
在法律实务的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具有法律性质的个人财产,甚至也有对虚拟财产进行公证的案例,例如今年5月8日《楚天都市报》报道,丈夫去世留下两家网店,妻子欲办手续继承虚拟财产,武汉钢城公证处就为申请人办理了网络店铺遗产继承公证,让申请人顺利继承了网店。经过分析不难看出,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法律实务界是存在争议的,而这种争议不利于法治建设与互联网发展的融合。
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尚无实施细则,但是却对法律实务工作释放了强烈信号,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应该被法律保护。希望随着民法总则的正式实施以及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对虚拟财产性质的争议能够早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