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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大事提问解答 买房房被查封应该如何做?
中国法治2017-04-30 09: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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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因路面自来水井盖丢失,行人陷入井坑中受到伤害,自来水公司及道路养护部门是否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井盖负有管理责任,道路养护部门对路面负有管理责任,两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询问:去年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交完中介费和首付以后准备过户时,却被房主一再推托,后来才知道该房因房主欠债已被法院查封。现在我是否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解答:《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公司,在为你提供居间服务时,未对买主的身份以及产权情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你虽然与卖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却无法实际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介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应退还所得的中介费。

询问:我因膝关节不适到医院就诊,医生怀疑我是膝关节囊肿。为确定病情,先后让我进行膝关节B超检查、核磁共振检查、膝关节CT检查,检查结果均是膝关节未见异常。后经专家会诊,诊断我是过度劳累并无伤病。我认为医生出于经济目的,让我接受了不必要的检查,我是否可以就多支付的检查费用,要求医院退还呢?

解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判断“检查”是否为“不必要”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你做的三种检查不仅功能重复而且与你的病情不符,属于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的行为,所以医院应当退还你支付的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询问:我就职的公司有“末位淘汰”制度。今年,我的销售业绩排在了最后,单位认为我不能胜任工作,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这么做合法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

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所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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