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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第一案”!
中国法治2017-01-21 1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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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刘子阳)

1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顾明、汪有恒与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第三巡回法庭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法庭主持下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次庭审受到了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知道为什么吗?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这个案件背后,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新举措、新亮点,就让法报君带你一起找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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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 
 
庭审程序实现四大创新举措

为落实“四五”改革纲要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合议庭结合案件实际在庭审程序设定上实行多项创新举措,努力提升庭审质效。

一是坚持实质化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庭审活动须以解决争议为核心,不搞形式主义,去掉作秀成分。本案庭审前合议庭已两次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庭前会议,明确上诉主张和答辩意见,固定争议焦点问题。在庭审时,合议庭集中精力就当事人仍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审查,直奔主题、去繁化简,合理安排有限庭审时间,使司法资源高效利用最大化。

二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合一:为节约庭审时间,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合并进行,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

三是突出二审庭审特点:本案庭审注重突出二审程序特点,与一审程序重在查清事实问题不同,庭审中重点把握了概括一审内容、明确各方理由、理清争议焦点、询问当事人意见等环节,做到程序清晰、环环相扣、重点突出。

四是增加庭审评价环节:结合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实际参与情况,在庭审结束前增加评价环节,对当事人理性参加诉讼、合理表达诉求的良好表现给予肯定,倡导诚信、理性、和谐的诉讼参与理念。

审理过程注重平衡三种关系

为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争议纠纷,本案在实体审理中注重处理好各方面问题的平衡关系。

一是坚持公权与私权平等保护:本案在审理中,既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国有资产不被非法侵占,又尊重诚实守信、平等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注重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产权利益,在调解时不简单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意见,宣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国有资产和私人财产权的司法理念。

二是兼顾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特点:本案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涉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个领域,争议合同的性质为行政合同,但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适用了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对待,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大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也有利于保障行政合同相对方以及竞争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

三是坚持法律规定与意思自治相统一原则:本案争议合同的解除条件,涉及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个方面,当事人既主张了法定解除权,也提出了意定解除权,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实际情形,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前提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示,明确了认定解除权放弃的判断规则,依法确认一审关于该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正确。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与实际履行相统一:在赔偿数额确定上,既关注了行政合同相对人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考虑到行政机关一方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有利于督促政府守信践诺和尊重实际损失及履行可能的角度出发,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努力践行诚实信用、契约严守等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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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 
 


充分展示司法改革最新成果
 
——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

作为各项司法改革措施的“试验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建庭伊始即全面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原则,庭长、副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本案即由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
——案件分配采用随机制度
第三巡回法庭在案件分配规则上采用随机分案制度,本案即为第三巡回法庭2016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后首批新收的3件案件之一,因其余两件均为程序性案件,故将此案作为第一案。按照法官排序顺序由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
——体现司法为民、高效便民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从挂牌成立至今不足一个月,坚持边完善基础设施边执法办案的原则推进各项工作,本案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到2017年 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仅用22天时间,体现了司法为民、高效便民的理念。当然,本案作为第三巡回法庭立案受理的第一起案件,考虑到其标志性意义,在审判周期方面具有特殊性。

今后,随着案件量不断增加,审判工作压力也会日益凸显,每个案件的审判周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会因个案案情及实际工作情况而存在差异。
庭审现场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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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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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如何设置?

经过近两个月紧张有序地筹建,第三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6日实现全庭人员整编入驻,并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自挂牌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群众2069人次,登记案件1322件,立案121件,案件审判和诉讼服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平稳有序。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所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等五个省市,之所以设置以上管辖范围,主要是考虑,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较高,人口密集,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区域,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从2016年前三季度最高人民法院收案情况看,来自第三巡回法庭辖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占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近1/6,为各巡回法庭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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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是什么?

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

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审理。

将这些案件放到巡回法庭审理,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判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奔波劳顿之苦,方便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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