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www.cnfazhi.net
浅析保险公司霸王条款 — 以逾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拒赔为例
中国法治2017-01-18 09:13:05
收藏 评论 分享

\

文/戴泽宇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案例简介

梁某驾驶的车辆与叶某驾驶的车辆在隧道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某车辆损失17万元,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责。车辆维修后,梁某向叶某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叶某拒不赔偿,叶某的保险公司也以叶某的车辆逾期年检,表示拒赔。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梁某将叶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拒赔,是否合理呢?

当保险公司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这些条款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即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的约定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保险公司的诸多条款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为格式合同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一致。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那么《合同法》三十九条中规定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做了详尽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经常在保险合同中看到加粗字体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以加粗显示的黑色字体能否认定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义务呢?作者认为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提示的义务,除非该段字体以其他颜色或者该段字体处于投保人签字内容的正上方且加粗显示才足以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提示的义务。

因为保险公司超然的优势地位,《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除了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保险人还需对该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在诉讼中,保险人主张自己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求免责,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从司法实践中来看,除投保人承认外,保险人以书面明确说明的,应当提供投保人签字的明确说明的书面材料,如保险人以口头方式明确说明的,则需提供录音或者其他材料予以证实。保险人无法提供的,该格式条款在极大程度上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重回案例,保险公司以逾期年检为由,依照保险合同拒赔,但保险公司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已经对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那么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本案还需注意的一点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叶某的汽车经过鉴定,符合年检的要求。机动车检验不合格会增加保险风险,保险公司将此条款作为保险责任免除事由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间年检不代表车辆不合格,且该情形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就此免除保险责任。

注:上述案例有些许改编,真实案例详见作者经办的案件:(2016)浙108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对投保人已作了明确的说明,故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损17.5万元。

上一篇:利用网上支付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典型案例5则 下一篇:实用归纳:一文厘清民诉法八种法定证据形式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全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7
国内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