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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中国法治2017-01-10 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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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全民荐选活动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联合主办,采取公众投票+专家推荐相结合,共同发掘上一年度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中国法治实施议题。
为最广泛选取代表性事件,本活动以十大机构、媒体不同侧面评选的年度典型事例(案例)作为候选事件。从2017年1月1日起连续10期透过微信平台向公众推介。推介结束后将正式发起“全民荐选”。最终入选的十大事件将由“中国法治实施报告(CLER)”项目邀请国内十位顶级专家撰文解读,于2017年3月25日《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6)》发布会一并正式发布。

 

候选事件系列七 :

2016年度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2016年度十大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报》发布,完整报道详见《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7日第4版: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1/07/content_120573.htm?div=-1

 

1.最高法院再审审查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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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运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就该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进行询问,并当庭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2.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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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3.康菲溢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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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渤海蓬莱19-3油田重大海洋溢油责任事故由康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不接受行政协调赔偿补偿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参照行政赔偿补偿标准酌定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的损失数额为168万余元,并免除了21名养殖户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宣判后,养殖户提出上诉。2016年9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首例失怙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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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再婚后购买他人卵子,由男方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生育一对龙凤胎。男方因病离世后,其父母与女方为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龙凤胎由祖父母监护。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5.“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侵害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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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邱少云家属诉孙杰、加多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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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7.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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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志着历时近9个月的舜天船舶重整案件审理顺利终结。

 

8.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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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宇公司获得DOTA2亚洲邀请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该赛事,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判决后,斗鱼公司提起上诉。2016年5月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最高法院再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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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

 

10.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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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顾某认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要求判决撤销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划分。2015年12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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